【税政观察点】27号公告,9类企业,2大变化点……要点掌握了没?
一▢✕
政策解读
NEW WORK REPORT
近期不少企业已着手
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以下简称“27号公告”)
以下九类企业需要
重点关注申报表的变化
九类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申报表变化
中小微企业
2022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据此,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内,新增第12.1行、12.2行及12.3行。举例来说,A公司为中小微企业,于2022年10月购进3项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540万元的电子设备,单位价值720万元的机帆船,以及单位价值900万元的机器,以上3项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相同,分别为3年、4年、10年。
根据12号公告,A公司选择将电子设备的540万元税前一次性扣除;机帆船在2022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360万元(720×50%),剩余价值在余下3年进行扣除;机器在2022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450万元(900×50%),剩余价值在余下9年进行扣除。
在填报申报表时,A公司财务人员应分情况填写至《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将电子设备的数据填至12.1行“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将机帆船的数据填至12.2行“最低折旧年限为4、5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将机器的数据填至12.3行“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而后,若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调整的合计数将自动带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第32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
2022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据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例子
2022年,B科技型中小企业营业收入3300万元,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2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那么,B公司财务人员应将120万元的研发费用合计数填写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然后,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数将自动带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第27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金额为1200000。
高新技术企业
2022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据此,《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内新增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第12.4行“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同时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内新增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例子
2022年11月,C高新技术企业购进两台研发设备,单位价值分别为240万元和600万元。那么,C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将价值240万元的研发设备的数据填至《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设备的数据填至第12.4行“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若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调整金额的合计数将自动带入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第32行。此外,C公司财务人员还需将本年度的加计扣除数额840万元(240+600)填写至《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栏。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般企业
28号公告同时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即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例子
D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2022年营业收入5亿元,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那么,D公司有两种填报方法可以选择。D公司如果选择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第50行,依次勾选“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及“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选项(代码122),并在L1行填入20000000,L1.1行填入8000000,L1.2行填入12000000,第51行填入17000000。若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合计数将自动带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D公司如果选择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第50行,依次勾选“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及“按比例计算”选项(代码121),并在L1行填入20000000,L1.1行填入5000000,L1.2行填入15000000,第51行填入16250000。采用电子申报的,合计数将自动带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值得注意的是,28号公告提高税前扣除比例的规定,同时影响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企业。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在调整第28行的过程中,相应增加了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其填报步骤与上述企业类似。
出资投入基础研究的企业
2022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内增加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假设2022年E公司营业收入3000万元,发生相关支出1800万元,其中400万元出资给F大学用于基础研究,利润总额700万元,无其他事项发生。那么,E公司应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30.1行金额栏填入4000000。
接收基础研究资金收入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32号公告同时明确,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上例,F大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16.1行金额栏填入4000000。
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增加第24.4行“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将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25%-15%)填至《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24.4行金额栏。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企业
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明确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
据此,《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填报栏次,并同步修改本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调整两张表单的表间关系。
例子
G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于2022年向H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并取得H公司股权,划转资产账面价值1700万元,评估价值2500万元,公司无其他事项发生。那么,G公司应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第15.1行“(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第4列填写“账载金额”8000000,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0,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8000000。
政策性搬迁企业
2022年及以后年度完成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汇缴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仅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税资料进一步精简。
——作者:刘俊 何振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7号公告
还涉及以下两点加计扣除优惠的变化:
一是首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两个加计扣除比例
二是首次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
工资加计扣除之外,增加两个加计扣除项目
相关纳税人应关注这两点变化
做好加计扣除事项的申报工作
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相关纳税人应关注这两点变化
2022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2年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28号公告第二条同时规定,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例子1
2022年,甲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8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4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80×75%+40×100%=10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更为合适。那么,甲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2,即“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4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8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1000000”。
例子2
2022年,乙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1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20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75%+20×100%=95(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更为合适。那么,乙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1,“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 (其他企业)按比例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3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9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975000”。
——作者:马泽方 张鼎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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